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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购鲜肉

2012年02月10日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10日,商务部、工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召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食药监局副局长边振甲强调,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

  边振甲强调,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流通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猪肉的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货企业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边振甲表示,对使用鲜肉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或者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引发食物中毒,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边振甲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私屠乱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通报商务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边振甲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公众投诉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公众投诉举报私屠乱宰及违规采购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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