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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斯莱斯天价赔偿续:专家建议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2年02月15日01:32
来源: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近日,温州的朱女士驾驶雅阁剐蹭劳斯莱斯引发天价赔偿一案,吸引了广大私家车主的眼球。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谁是事故的责任方,而在于号称200万元的天价修理费。

  据最新报道,经过劳斯莱斯4S店的专业定损,被撞的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维修费用最终确定为35万元。虽然维修费用已经从天上落回人间,且朱女士也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够减轻一部分负担,但是,朱女士仍需承担18.8万元的维修费用。

  18.8万元的维修费用,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有车族来说,也是一笔“巨额”开支。很多有车族感慨,现在马路上豪车越来越多,如果运气差撞上豪车,被定损200万元,岂不是因为一次疏忽就要赔得倾家荡产,一辈子难以翻身?难道就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身陷巨债无力清偿

  法院仅保留其生活必需品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读者所担心的“赔得倾家荡产,一辈子难以翻身”的窘境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个人陷入巨额债务之后,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资产,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如仍然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债务人资产等措施,以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当时没有足够的资产,法院将在发现其有资产的任何时候恢复执行。这也就是说,除保留债务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物品外,债务人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于清偿债务。所以,人们的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

  这里要特别注意家庭共同债务问题。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所负担的债务,如系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或所得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均为共同债务,可以用整个家庭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债务如果发生在离婚或分家析产之前的,则不受离婚或者分家析产的影响,仍然为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共同债务可能对全体家庭成员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种情形将使个人无法摆脱一次创业失败或工作疏忽导致的阴影,长期压抑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创造热情。

  个人破产不得高消费

  国外制度相对比较成熟

  说到补救措施,不得不谈起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但国内依然空白的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某个人的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该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给负债累累的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得那些因创业失败、投资失误或其他偶然事件而陷入巨额债务漩涡的个人,得以摆脱债务缠身的包袱,重新开始人生。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能使债权人获得及时、公平的补偿,维护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

  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很发达,其清算破产方式允许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品,其他的资产经清算与拍卖,用于清偿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则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务人(或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受托人具体负责破产程序,债务人需要向法庭提交其财产情况、债务及债权人情况、日常收入与开销情况,法院会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债权人接到该通知后,不得再采取任何的讨债行为,包括打电话或者写信等。

  受托人会召集债务人与债权人举行一次协商会,由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务情况提出问题。除非债权人或受托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作伪证、非法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其破产申请,大多数的破产申请会获得法院的认可。破产申请获得认可后,债务人的大部分欠债被一笔勾销,法律禁止债权人继续向其讨债。

  提到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明星钟镇涛的破产新闻。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炒豪宅,不料遭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楼市暴跌,其投资项目巨亏,欠债达2.5亿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其破产。

  在香港,由于破产会对个人的信用带来不良的影响,且破产人的生活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因此,破产也是欠债人士不得已的选择。债务人(或一定数量的债权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以及“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向法院证明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了破产令,债务人就必须将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交给破产管理署来管理。

  破产管理署会为债务人保留满足其生活合理需要的财产,但债务人的生活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奢侈性消费,包括坐出租车、出国旅游、买名牌服饰等等。一般来讲,经过4年的考验期,如果债务人能遵守相关规定,破产令就可自动解除,旧债可以一笔勾销,债务人可以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天价偿债焦虑并非个案

  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天价修理费引发的偿债焦虑并非个案。实践中,因投资失败、意外风险等陷入债务泥淖的现象比比皆是,无法翻身的个人和家庭更是大量存在,引起笔者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建立这一制度,首先是有利于防范个人债务风险。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个人债务风险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该制度为债务人建立起一道屏障,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这对于背负沉重债务负担的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福音,给予他们重新获得有尊严生活的机会。

  其次是可以激发个人创业激情。目前,我国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广度、深度空前扩大,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经营失败建立起退出机制,是社会给予公民的允许失败的机会,体现了社会对创业者的宽容。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在物权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等方面仍比较薄弱,如何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可操作性,防范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等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及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完善。

  延伸阅读

  高资产人士可考虑信托避债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并由受益人享有财产收益的理财方式。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委托人在委托期间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因此也不能用该财产来偿还债务,甚至在受益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不必用该财产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有合法避债的功能。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某富商在2003年为女儿设立了一份5年期、金额为1000万港币的信托,女儿每年可以领取50%的收益,信托到期后本息都归女儿享有。2005年该富商由于经营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但因信托在债务发生前已经成立并由信托公司管理,故无法用于偿债,女儿也因为每年可以领取信托收益,因此仍然可以留学并维持生活费用。2008年信托到期后,女儿将信托本金用于支持父亲创业,使得父亲能够东山再起。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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