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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防治水治理工作需“有疑必探”

2012年03月02日12: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强调,煤矿企业、矿井开展防治水工作需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

  通知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专项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三,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五,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六,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通知指出,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3月份系企业自查阶段,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于3月底前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4-7月份系督查阶段,要求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四分之一,6-7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8-11月份系“回头看”和总结阶段,8-10月份,对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矿防治水问题进行整治。11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听取有关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地区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重视防治水专项治理而发生透水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专项督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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