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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3例外可秘密拘留

2012年03月04日04:53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朱征夫在回答记者采访。
朱征夫在回答记者采访。

  起草人之一、法律专家披露,“刑诉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稿有改动

  采写:新快报特派记者 黄琼

  摄影:新快报特派记者 夏世焱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历时6年,三易其稿,终于在此次两会期间要送交全国人大审议。昨日,全程参与该草案起草、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做客网站,就该草案修订中备受关注的情况,从立法原意到司法适用等方面展开评析,尤其是对于“不再强迫自证有罪”和“如实供述”的矛盾,减少“秘密拘留”条件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剖析。

  对律师规定与《律师法》实现统一

  据陈卫东介绍,此次改动条文100多条,新增了65条规定,总共条文达到290多条。从立案程序开始到刑法执行,涉及到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其程度、范围之广,超越了上次修订。据悉,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在1996年曾做过一次修订。陈卫东坦言,一个国家完善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应在500条左右,目前来看,草案的程度和数量还不够,期待今后继续努力。

  《刑事诉讼法》又有“小宪法”、“人权法”之称,备受专家、学者乃至普通公众的关注。据介绍,该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还曾向社会公开并征集民意,前后共收集了8万多条民意。

  朱征夫称,据不完全统计,现今近七成刑案当事人得不到律师辩护。此前,刑诉律师执业存在“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问题,尽管《律师法》赋予了相关权利,但由于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司法机关往往援引后者规定,导致实施不灵,这是我国刑辩率低的重要原因。而此次草案对律师执业的规定与《律师法》实现了统一,“这是非常大的进步,这看似是律师权益,但实际上是每个当事人的权益。”朱征夫说。

  强迫自证其罪是刑讯逼供根源

  昨日,陈卫东称草案的第49条是一大亮点,其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他认为,这使得我国人权保障和国际公约接轨,诉讼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采取暴力、胁迫、强迫的方式让他证明有罪,也不能通过作证作出致自己不利的情形,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自愿作证或陈述。这和不少人耳熟能详的“沉默权”联系起来了,虽然不是“沉默权”的完全翻版,但其精神是一致的。从某种程度上,这能制止和制约刑讯逼供。

  对此朱征夫也给予肯定,其称“强迫自证其罪是当前刑讯逼供的根源”。但他同时表示还有小小缺憾,草案的第93条仍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他认为既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愿陈述的权利,就不应当再附加“自己交代自己犯罪”的义务。

  对此,陈卫东坦言,新增“沉默权”的规定,是不少法学者的期待所在,此次能作出这样的突破实属不易。此次人大审议该草案,如果觉得矛盾,可以删去,即便没有删去,也可以对第93条重新解读。陈卫东认为,这个“如实供述”可以理解为如实回答,暗含了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答与不答,但如果答了,就必须如实。这样理解的话,就不矛盾了。

  不过朱征夫表示,法律不能存有任何歧义或不严谨的地方,担心会被司法机关误读或滥用,作出任意或扩大的解释,“要改就彻底点,不留手尾”。

  只有三种例外情形可“秘密拘留”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犯罪,其他犯罪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都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另外,草案对拘留的通知时间也作出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逮捕和监视居住也有相同规定。草案如此公布后,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热议,有人担心此规定会给“秘密拘留”、“秘密逮捕”开了口子,人权保障受到影响。

  对此,朱征夫也提出,除了列举了三种不在24小时内通知的情形,后面还有个“等”字,并加上了一个逗号,这种模糊的规定留下了无限的操作空间,这个逗号也容易引起各种猜想……

  陈卫东当场回应,草案第一稿中对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都作出上述规定,但第二稿中,对于逮捕和监视居住的便只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不在24小时之内通知,但拘留仍维持第一稿的三种情形加“等”字规定。而即将提交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第三稿中,已将拘留条件中的这个“等”字删除,只有三种例外情形,体现了逐步进步。

  委员建议

  连续讯问时间应有明确限制

  根据草案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还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对此,朱征夫认为,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查、传唤时,应保证其休息时间。尽管明确规定了不得连续传唤等,但如果要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其实就意味着时间不够用,延长的时间不太可能给犯罪嫌疑人休息等,因此他认为应对连续讯问时间有明确限制规定,以免有变相的刑讯逼供存在。

  一句讲晒

  法律不能存有任何歧义或不严谨的地方,担心会被司法机关误读或滥用,作出任意或扩大的解释,要改就彻底点,不留手尾。

  ——朱征夫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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