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乐乐(化名)是一名舞蹈教练,然而去年7月到麦乐迪唱K的一次经历,却让这个爱美的年轻女孩至今痛苦不堪。当时她在包厢内被一块意外坠落的玻璃划伤,结果在她脸上留下一道长达15厘米的疤痕。
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麦乐迪赔偿乐乐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面对胜诉判决,目前已辞掉工作、整日闭门不出的乐乐仍然觉得自己的梦碎了,她说:“我宁愿不要这些,只要把我的脸恢复到以前……”
“在这个案件中,5万元精神损失费与一个年轻人的梦想相比,几乎是微不足道的。”消费者维权专家认为,从立法上看,应将精神损害金的赔偿数额调高,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精神赔偿,以敦促商家在经营场所更好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舞蹈教练
丝毫没有察觉 玻璃划伤脸部
今年22岁的乐乐从小就是一个舞蹈迷,长大后,她先后考取了肚皮舞高级舞蹈教练资质证书和瑜伽教练高级资质证书,不断向舞蹈家的梦想迈进。
2011年7月2日,乐乐与朋友一起到位于地坛的麦乐迪消费。
“包厢灯光很暗,我又有点近视。”乐乐说,当时她正与朋友玩骰子,在没有任何察觉的情况下,一块玻璃砸向自己,事后才知道,是她身后放置的防毒面具的玻璃柜子上的玻璃突然脱位。
“我觉得脸上被划了一下,很热,接着就特别疼。”乐乐说,随即,她的朋友大叫“流血了!”然后跑出包厢门求助:“有没有人?”
但过了很久也没有服务员来帮忙,乐乐只好在朋友的帮助下捂着脸走出麦乐迪前往医院。
玻璃造成乐乐面部右侧受伤,伤口约长15厘米,并且一直流血不止,当日,乐乐被医院诊断为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事发后,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乐乐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后,乐乐一直没有上班,后来干脆辞掉了工作呆在家里,几乎足不出户。
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之后,乐乐向麦乐迪提起了诉讼,她认为,麦乐迪的侵权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她要求麦乐迪赔偿各项损失近7万元,另外还提出1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
麦乐迪
女孩酒后失控将自己撞伤
此案在开庭时,麦乐迪拒绝了乐乐提出的赔偿要求。
“乐乐受伤并不是玻璃脱落造成,而是她酒后失控将自己撞伤的。”对于乐乐受伤的原因,麦乐迪代理人蔡先生给出了另一番说法。
蔡先生说,在事发当晚,乐乐与朋友在包房内先后消费了32升啤酒,并且一直玩到凌晨。麦乐迪在得知乐乐受伤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她进行了救治。麦乐迪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蔡先生表示,玻璃脱落的柜子,是为配置防毒面罩才安放在包厢的,为了保护防毒面罩不受损坏,麦乐迪才专门在外侧安装了玻璃。在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消费者可以击碎玻璃,取出防毒面罩安全逃生。
麦乐迪向法庭提供营业日志、维修记录等,称2011年7月2日包厢内的玻璃柜完好无损,玻璃柜上下玻璃配套卡槽牢固,虽然没有使用钉子、腻子粉等方式固定,但不会发生滑落。
麦乐迪认为,乐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玻璃是自然脱落,因此麦乐迪不存在过错,也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麦乐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麦乐迪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乐乐的代理人李海滨律师向法院表示,从现场情况来看,玻璃脱落后,卡槽内没有任何残留的玻璃,这恰好证明玻璃是由于固定不牢整块脱落的,如果是人为撞击,那么卡槽内会有撞碎后留下的玻璃残渣。
事发当天,乐乐的朋友小苏正好在包厢,他向法庭作证说,乐乐没有撞击或者倚靠过柜子,玻璃是“自己掉下来的”。
3月2日,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娱乐项目的营业者,麦乐迪应该保障消费者在娱乐场地内享有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
本案中,“肇事”玻璃以卡槽方式固定在柜子上,麦乐迪公司自己也承认,玻璃未使用钉子、腻子粉等方式固定,可通过玻璃吸盘进行拆卸。这些证据与证人小苏的证言都可以验证,包房内的玻璃滑落将乐乐脸部划伤并致残。
麦乐迪虽向法庭提交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营业日志及维修记录,但却不能证明玻璃没有滑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证明,是乐乐自身造成了目前的伤害。
法院据此认为,麦乐迪对包房内设置的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义务,故判决麦乐迪向乐乐赔偿各项损失近12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乐乐的代理人李海滨律师向记者表示,与其他一些案件相比,这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算低。
李海滨律师说,根据他的经验判断,乐乐即使提起上诉,二审也很可能维持原判。
“5万元,可能还抵不上麦乐迪一天的营业额,但这次意外却毁掉了一个女孩一辈子的梦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李律师感慨地说。
对话当事人
“我只希望回到原来的样子”
在打官司过程中,乐乐一直不愿意面对媒体。记者从乐乐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的乐乐照片来看,她是一个有着一头长发,一张标准瓜子脸,面容白皙,五官精致的女孩。
在宣判后,经记者多次联系,乐乐才接受了电话采访,她表示,希望以自己的经历能给其他消费者有所警示。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现在伤情恢复到什么程度了?
乐乐:疤痕还是比较明显,像刀疤。当时受伤后的情况很严重,医生说肌肉已经断裂,能看见骨头,这道疤痕差不多占据了脸部长度的四分之三。
FW:如今心情如何,可以工作了么?
乐乐:说实话,我至今还没走出阴影。我很在意脸上的疤痕,出门就用头发挡着,最怕吹风,因为风一吹,疤痕就露出来了。
FW:看来这次意外对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严重?
乐乐:是的。直到现在晚上睡觉还经常做噩梦,总梦见那天的遭遇,然后就哭醒……我现在特别不自信,就怕别人看见我脸上的疤。
FW:你当时受伤后,麦乐迪第一时间帮助救治了吗?
乐乐:事发后我的朋友找了很久,它们(麦乐迪)也没人来帮忙,后来麦乐迪还说是我自己撞的,我听了之后气得快疯掉。
我觉得麦乐迪在处理我这件事情上非常不负责任,还推卸责任。
FW:对一审判决满意吗?
乐乐:我不想谈这个。我宁可不要这些(赔偿),我希望能回到以前的样子。
FW:今后还继续从事舞蹈事业吗?
乐乐:我看很难,毕竟脸上有道疤痕。家人朋友都一直在劝我,我也希望自己能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
维权专家
资深消费维权专家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额度普遍不高,通常只有数千元。因此,从赔偿数额上看,本案中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算少了。
但邱律师表示,对于乐乐本人而言,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算高,考虑到乐乐的职业和年龄,商家的一次疏忽影响到她今后的人生发展。更关键的是,这笔赔偿对商家来说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很难让商家把消费者的安全“放在心上”。
邱律师认为,在消费场所,尽可能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经营者的必要义务,消费者受伤,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自身造成,那么经营者就“难辞其咎”。
邱律师表示,目前有不少商家,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出事后,对商家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现行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几千元或上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商家往往起不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如今对消费者权益越来越重视,我国法律应该考虑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高。”邱律师表示,以10万、15万或者以商家营业额的倍数来作为赔偿计算标准,按照惩罚性的原则来判决商家赔偿,那么,商家就会主动尽到更多的注意和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乐乐这样的不幸遭遇才会尽可能避免。本版文/记者 王巍
●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