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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老婆打成骨折 被判与妻子保持200米距离

2012年03月07日11:12
来源:重庆华龙网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编者按:家庭暴力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说它是老问题,原因在于它存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说它是一个新问题,是基于治理家暴的方式和手段越来越多,尤其是法律手段。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五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2012年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透露人大已将反家暴立法纳入全国人大计划。

  明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市一中院昨日发布一组去年审理的妇女维权案例,希望广大已婚女士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好好保护自己。

  个案1

  遭遇家暴 女子获赔精神抚慰金5万

  2000年,陈刚和夏琳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6月,两人经过九年的恋爱长跑,在所有亲朋的祝福声中,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平淡的生活取代了恋爱时的浪漫时光。慢慢地,两人常为琐事争吵,感情也在争吵声中逐渐变淡。

  然而,在去年的一次争吵中,双方情绪都很激动,还发生抓扯。怒气冲冲的陈刚出手将夏琳打伤。为了摆脱这段婚姻,远离争吵的日子,夏琳将陈刚告上沙坪坝区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法庭上,夏琳向法官出示了诊断病历社区证明等证据。

  判决结果:经审理,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夏琳胜诉。陈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去年9月,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准许两人离婚。同时,因为陈刚存在过错及家暴行为,判决他赔偿夏琳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中,陈刚婚后与妻子发生矛盾,并产生肢体冲突。纠纷中,陈刚还打伤了夏琳,存在过错,对于夏琳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个案2

  被打骨折 女子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

  李生不念夫妻情分,居然下狠手,将妻子田荷打成骨折。住院治疗后,田荷为寻求保护,特向北碚区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我没想到他会下这么重的手”,只要一说起被丈夫打伤时的情形,仍在养病的田荷便会忍不住掉泪。田荷说,结婚这些年来,李生打她不是一次两次,所以她也铁了心要离开李生,并到北碚区法院起诉离婚。

  田荷认为,很可能就是因为她起诉离婚,去年9月,李生恼羞成怒对她下“毒手”。据医院诊断,田荷所受的伤系右侧筛窦外侧壁骨折。受伤后,田荷为保护自己,向北碚区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判决结果:去年10月,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田荷婚后经常遭受李生的殴打,致使其身体受伤,心理也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同时,田荷也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证明受伤照片病历等证据。为保护田荷的合法权益,法院为田荷下达了人身保护裁定,裁定李生不得再对田荷及其亲友进行威胁殴打,也不得在田荷住所地200米范围内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法官说法:在离婚诉讼阶段,妇女遭受家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遭受男方暴力或威胁时,女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女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法院未判决离婚)的6个月内提出。

  个案3

  老公抱走娃儿“失踪” 法院帮她夺回抚养权

  周科和张梅,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总共不过半个多月,属于典型的“闪婚”。一年后,他们却以对簿公堂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2010年1月,周科与张梅欢欢喜喜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许是婚前没能充分了解对方,婚后两人并没有享受到婚姻的快乐,争吵更是家常便饭。吵归吵,两人的日子还是继续在过。同年11月,张梅生下一名男婴。然而,孩子的到来并没给他们的婚姻带来转机。

  就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周科在和张梅发生争吵后,抱着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1年1月,思子心切的张梅将丈夫起诉到合川区法院,请求与周科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抚养权。夺子大战,最后打到市一中院。

  判决结果: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科与张梅婚后感情基础较差,周科又外出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孩子刚出生不久,尚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为宜,遂判决由张梅抚养婚生子。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且,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个案4

  离婚后还生活在一起 需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仍旧一同生活,是否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

  2006年,陈发与雷娟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雷娟抚养,陈发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学杂费等共1500元。离婚后的一段时间,陈发仍然和雷娟孩子一起住,但以各种理由不付抚养费,截至2010年9月,陈发已拖欠抚养费8.4万元。后来,他被雷娟告上法院。

  法庭上,陈发称,自己虽与雷娟离婚,但一直到2008年8月,双方都住在一起生活,因此他不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陈发不能证明在同居期间,双方经济收入纳入了统一安排。陈发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陈发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离婚后,即使仍然生活在一起,双方的收入不等于就是共同财产。该案中,陈发也未能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共同支配的事实。因此,依据他们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他应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徐勤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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