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我仔细研究了刑诉法110条修正案,其中有三条,我认为在措词上应该更严谨,即把这三条中的‘可以’改成‘应当’,会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汪夏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说。
汪夏代表说,这三条分别涉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收集、侦查讯问和死刑复核三个阶段:
汪夏代表说:“法条中用‘可以’来表述,是没有强制力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你可以按照法条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做,也没有错。这就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一个‘模糊空间’。”一旦留下“可以”的“模糊空间”,实践中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我建议,把这三条修正案中的‘可以’改为‘应当’。”汪夏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