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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对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2012年03月11日10:34
来源:新华网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于3月11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各位委员,我代表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提高我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的几点建议》。

  【于宁]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自1979年恢复建立以来,刑辩制度在维护国家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表明近年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过低,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甚至仅为12%。全国律师已超过22万人,但201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有些省甚至不到1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这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相适应。

  分析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三条。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辩的评价。

  二是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

  三是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不够大。

  律师参与率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一些案件公正难以保障。为提高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用辩护对抗指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官兼听则明,公正裁判,这体现着现代司法文明。无论服务对象是社会同情的弱者还是人们憎恨的“坏人”,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承担法律援助,人们都不能苛求甚至指责律师。全社会尤其是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此都应有足够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应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提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

  二、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和行使必要的权利。辩护职能得以发挥,有赖于辩护律师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必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纳入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了两法冲突问题,消除了律师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的法律障碍,修正案通过后应及时实施,认真执行,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及时得到救济。

  三、建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为使法官开庭前在看到检察院移交的案卷材料同时,也能看到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形成预断和偏见,以维持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十分必要。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相互开示证据,没有向对方开示的证据,开庭审理时不得使用。

  四、对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依据刑法第306条追究辩护律师的违法责任,不宜由本案的办案机关单方做出裁断,可由办案机关提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法院认定该证据属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法院认定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裁定剥夺该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并交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五、提高律师职业素养。应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与培训工作,提高律师职业技能,提升案件辩护质量,强化律师职业道德,进一步完善惩戒制度,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准及道德素养。

  六、优化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有律师辩护。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展,可以考虑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列为强制指定辩护范围。同时,还要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偿标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服务质量标准,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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