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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刑讯逼供有望根除

2012年03月11日12:4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1日消息(记者吴喆华 马喆明)备受瞩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已提交人大审议,草案中有134处重大变化,首次写入“尊重与保障人权”,并规定“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这些修改被认为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是本次刑诉大修的突破性亮点。

  刑讯逼供,古今中外,饱受诟病。几乎所有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那么,为防止刑讯逼供,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有那些规定?如“顽疾”一般的刑讯逼供,能否“法到病除”?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近年来,很多的刑讯逼供案件被媒体曝光。从李化伟14年冤狱案到胥敬祥13年冤狱案,这些极端个例、刑讯逼供之下的冤假错案,可以说是“触目惊心”。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哪些具体规定直指刑讯逼供?

  规定之一: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整个询问的过程,要进行完整的全程录音录像,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这个很显然是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一个措施。

  规定之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洪道德认为,草案从时间、空间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实施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拘留以后要24小时以内送进看守所,逮捕要立即送进看守所,这样的话就解决了过去拘留逮捕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那样的话就很难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现在就可以解决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尽量在拘留、逮捕以后,犯罪嫌疑人脱离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直接控制。

  规定之三: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参与草案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就规定对嫌疑人讯问只能在看守所里,不能到外面去讯问,因为在看守所里讯问时是有一些特殊的措施的,比如说警察讯问嫌疑人的审讯室里,中间是有物理隔离的,两边只能说话,但是够不着。

  除了一些直接的规定之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桂方特别提到: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也能够避免刑讯逼供。

  规定之四:

  除三类特殊案件外,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李桂方:包括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了,如果看见了嫌疑人有伤,那可直接去找侦查机关问伤怎么回事,如果说是侦查人员打的,那当时就可能去找医生做鉴定,或者相关人员进行取证。但是以前的情况是,律师不能会见,整个侦查阶段都完全见不到,等到开庭的时候身上有伤都已经好了,因为往往都一年多了。

  总言之,新修改的“刑诉法”将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修正,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顾永忠指出,要彻底根绝刑讯逼供,除了法律制度上的设计之外,办案人员要还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确保法律的执行。

  顾永忠:最重要的要从思想深处,要从我们这些办案人员当中,树立一个程序正义的,无罪推定的这样一个理念、观念。虽然我们立法上非常强调,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不是刑讯逼供就能够根绝,还有待观察。但是我们形成这样一种氛围,加上法律上,政策上的一些措施,可能会在一定范围上,取得一定的遏制作用。

  作者:吴喆华 马喆明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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