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军事 - 体育 - NBA - 娱乐 - 视频 - 财经 - 股票 - IT - 汽车 - 房产 - 家居 - 女人 - 母婴 - 教育 - 健康 - 旅游 - 文化 - BBS - 博客 - 微博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沈彬:“秘密逮捕”已废

2012年03月11日20:19
来源:东方网

  沈彬 早报评论员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其中对之前所谓“秘密拘捕”问题做了修订。草案对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做了分别规定对于逮捕,“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对于监视居住、拘留,可以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再通知家属。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通知家属。因“有碍侦查”的例外规定,过于笼统,警方往往滥用这一规定。

  此前,于8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此做了修订: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但这一条修订也引发了舆论热议。

  首先是“语文”上歧义:有学者认为这是对现行“不通知”情形的限制只有在既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又“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不通知家属。但也有专家认为:此条文中“诡异的逗号”,引发了理解混乱“可能有碍侦查”到底是指前面两种严重犯罪情况,还是“可能有碍侦查”的都可不通知?且两种犯罪后的“等”字具有口袋意义。这一修订并未对警方抓捕后不通知家属做出实质性约束。无疑,连法学专家理解起来都有分歧的法条,是难负保障人权、健全法治重担的。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公检法办案的“操作手册”,更是公民权利的清单,直接限制公权对民权的非法侵害,被称为“应用型的宪法”。在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间,《刑事诉讼法》无疑存在一定张力。在中国现阶段,国人无法接受警方办案稍有“瑕疵”就致凶手逍遥法外的“辛普森的正义”;但同样不能容忍赵作海、佘祥林式的冤案。

  《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司法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立法者面临种种选择。要实现民意与立法的高度契合,还需扩大社会主义立法民主,以开门立法形式及时吸纳公众意见,看看大家到底支持怎样的法律规定。去年修订《车船税法》,今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立法机关都公布了立法草案。在吸纳民意的基础上,立法也都做出了修改。这形成了立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而8月底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也得到78000多条建议。

  刑诉法“二审稿”规定,逮捕后不能以“有碍侦查”的理由不通知家属相信这是对民意的吸纳;但对于拘留,仍保留了现行法律中因“有碍侦查”可暂时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事实上,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嫌疑人“先拘留后逮捕”,逮捕发生在刑拘后,到逮捕时再通知家属,当事人已被羁押,则刑诉法中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聘请律师的立法本意,就打了折扣。且警方一般会在逮捕前用足37天的刑拘期限,这么长时间里,警方不用通知家属,造成“失踪”的客观现实,不利于维护法治尊严。同时“有碍侦查”规定过于笼统,如何才算“有碍侦查”由警方自行决定,缺乏检察院的制衡,易被滥用,还会引发不必要的官民误解、对立。

  新华社12月17日跟踪了一则《女博士实名举报“秘密抓捕”》的网络传闻:广西宾阳县一些村民不满征地安置,做出“过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不说,关键在于,警方抓捕村民20多天后,并未通知家属,所给出的正是前述“有碍侦查”的理由。事实上,警方的抓捕在当地尽人皆知,早就“打草惊蛇”,“同伙”不可能不知道;通知家属不会影响案件侦查,只会造成恐慌。可见立法中“有碍侦查”的口子,会造成多大的公民权利空白。

  8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刑诉法修改释放积极信号》的评论:“在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照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刑诉法“二审稿”规定:逮捕后通知家属,排除了“有碍侦查”的例外;那么人权保障的“积极信号”能否更强一些,更多倾听民间的声音,将刑拘、监视居住一并纳入必须通知的范围?开门立法,良法可期。

(责任编辑:UN905)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