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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惠强:立法保障助人者 让助人为乐无后顾之忧

2012年03月13日11:29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陈晓琪、刘轶琳、曹子琛、李涛3月13日报道:中华民族一向以礼仪之邦为荣,助人为乐等良好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代代传承,与物质文明蓬勃发展交相辉映,铸就了上下五千年的灿烂辉煌。然而,近年来发生的毒食品、黑心棉、“豆腐渣”工程、撞伤不如撞死、没钱就不救治等典型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感叹“道德滑坡”。同时,以彭宇案为代表的种种“好人恶报”事件,又让越来越多的人感慨“好人难做”、助人有风险。是否要扶起摔倒的老人,是否要帮助追赶小偷,是否要救助汽车碾压的幼儿,诸如此类的问题让人们倍感纠结,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管闲事、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风气。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在大会发言中提出,用制度安排托起助人美德。建议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层面着手,让助人者不但能无后顾之忧,还能享救助之乐、有救助之技、成救助之网,进一步弘扬和发展“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赏罚分明完善立法司法体系

  郑惠强表示,应借鉴美欧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

  赏: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力度,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

  罚: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确认发生诬陷行为的,一律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特别轻微的,被助者须亲自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或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活动;情节较为轻微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处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46条、274条等规定,以诽谤罪、侮辱罪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此外,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时,判决尤其应当谨慎。刑事上,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民事上,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可随意倒置举证责任,让助人者自证清白;不得超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滥用该例外原则。

  倡导助人为乐助人者可享助人之乐

  在全国范围内来说,助人为乐本是大多数百姓的本能,但助人为乐之所以那么难,关键是对期间可能蕴含一定的风险以及不可预知的后果。

  郑惠强提出,针对此类情况,政府可考虑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发生法律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等)。在就医、保障性住房申请、本人或子女就业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提供帮助。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开展不同层次的助人为乐评选和推荐活动,宣传表彰奖励助人为乐行为,形成助人为乐光荣的良好氛围,重塑道德规范、强化社会信任。

  此外,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规模,不断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将见义勇为行为与升学、就业、优先享受社会保障等相挂钩;助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误工、致残、致死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失时,政府部门和基金应加大对助人者及其直系亲属的资助力度;助人者因见义勇为遭遇法律纠纷时,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或帮助聘请律师。

  加强教育培训让百姓有救助之技

  助人为乐从“娃娃抓起”,郑惠强认为,应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教育体系,作为中小学、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各类学校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课堂授课、救助演习、见习实训等形式提高救助能力;将普及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列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加强面向大众的培训和宣传;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序列,倡导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此外,应加强对特定责任人员(如医生、警察、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救助义务和救助技能教育,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强化特定责任人员的救助义务,加大特定责任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对普通公众和未成年人救助常识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强化施救时的自我生命安全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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