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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于文:应该立法促使零售企业公平交易

2012年03月17日09:11
来源:法制日报

  文/图本报记者张媛

  每种商品每进入一家店,一个条码要交800元;结账时零售商直接从销售额中扣23.5%;做一个堆头需交4000元至5000元;一张海报1300元……

  商品进入超市销售要交多少种费用?以某大型超市为例,一供应商粗略算下来,五花八门的收费就已多达十余项。

  “随着零售业的迅速发展,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甚至索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立法确保零售企业公平交易。

  零售商与供应商间矛盾突出

  2010年11月1日,因不同意康师傅袋装方便面涨价,家乐福与康师傅展开一场供零大战。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持续数月,引来各方关注。一个零售商是否可以强势到有权决定生产企业能不能涨价的地步?一些小供应商无奈地说:“像康师傅这样的大企业都受到制约,我们的境遇更是可想而知了。”

  近年来,我国零售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特别是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的发展,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生产供过于求局面的形成,零售商在销售终端逐渐占据了优势地位。

  “但是,零售商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在与供应商交易过程中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由于长期以来过于依赖零售商,供应商几乎丧失了话语权。”于文说。

  她告诉记者,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早已不是秘密。合同费、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端价费、配送费、查询费、铺面形象维护费、特殊商品照明费、冷冻费、代收银服务费……几十种收费使得一件商品进入超市零售“关卡重重”。

  “除此之外,一些零售企业强迫广大中小供应商签订‘霸王合同’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有些零售企业还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快速扩张。”于文介绍说,这种扩张是建立在缺乏自有资金、占压他人资金基础之上的,一旦资金链断裂,必然导致企业关闭,乃至破产。这些现象使得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极易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对零售商监管乏力

  “零售企业的种种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既破坏商业秩序、商业伦理、法律秩序,又不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损害。”于文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种行为作出有效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条文不系统,针对性不强,并且对交易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的规定,规制乏力。

  于文介绍说,尽管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因为法律效力低,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直接判决的依据。甚至有些规定直接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难以保护供应商的利益。

  另一方面,于文指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处罚力度也不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规章最高只能设定三万元的罚款,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动辄就达上万元,拖欠货款更是多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三万元的行政罚款,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也很有限。”于文解释说,众多供应商因为零售商资金链断裂倒闭,导致大量货款无法追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供应商无从了解零售商相关财务信息,不能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并且,要求零售商向相对人披露财务等重大经营信息,以及对零售商尤其是连锁零售企业准入限制等问题,如无上位法规定,规章也不能作出相应规定。

  在于文看来,要切实解决零供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还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明确价外费最高限额

  对零售企业公平交易立法,应涉及哪些内容?对这个问题,于文向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设想:“法律首先应明确的,就是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价外费用的最高限额,从而避免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编排各种名目的费用。其次,就是关于合同范本问题。”

  于文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是零售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主管部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合同行为需要两个部门通力合作。因此,应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通行于全国的合同范本,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

  “货款结算问题往往成为零供关系恶化的导火索。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日结算的日配商品,零售商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月后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原本可以当月结算的快速消费品,零售商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对于其他一些商品,零售商甚至直接规定了货款账期是150天、六个月。”于文说,更为严重的是,账期届满之后,许多零售商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或者找各种借口乱收费用、克扣货款,以致于有些供应商在零售商将其商品售出后,非但不能得到货款,反而还要向零售商交纳各种费用。

  因此,于文认为,立法应对从货款对账、支付货款最长期限、禁止占压供应商货款的典型行为等方面,对零售商的货款结算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立法还应加大对于零售商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于文最后表示。

  本报北京3月15日讯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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