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草案规定,村官任期和离任时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村官在岗离任
经济审计把关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本市随之对其下位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现有的20条扩充为33条。
对于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现有条文只规定在“换届选举前”进行审查或审计,并向村民公布结果。修订草案则规定“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公布。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农村干部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在此款后增加“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的内容。
公益资金使用
村民集体决定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现有条文只规定“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修订草案则具体明确“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本市实际,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财务开支的工作人员及报酬标准”和“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两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村级民主管理
制度靠法固化
此次修订草案把本市近年来村民自治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予以法律固化,比如村委会会议制度、村级财务管理、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草案规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由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方式;村委会印章应建立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在民主监督方面,目前全市各村均已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修订草案除了规定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之外,还增加了履行依法公布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监督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两项职责。
针对本市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状,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委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职责,规定村委会应该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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