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46条引争议 是保护版权还是鼓励翻唱
2012年04月06日0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46条在音乐界犹如扔了一枚重磅炸弹,激起一些音乐人强烈质疑。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版权费由音著协代收。允许更多的人使用音乐作品,无疑有助于音乐的传播和使用;但46条意味着不管著作权人同意与否,别人都可以使用其作品。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款是对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挤占,是对原创音乐的重创。
这个草案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强烈不满。高晓松、汪峰、陈楚生等音乐人纷纷发言,高晓松在微博上直指“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著名音乐人周亚平指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而46条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权利公有化。” 网友们这次多数支持音乐人,称“一个音乐作品的寿命只有3个月”,会使中国音乐界进入“翻唱时代”,还有人认为中国音著协是最大的得益者,可以得到更多的收费分成,而音乐原创者则会更弱势。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修法应考虑利益平衡,即既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使音乐作品传播更广,但46条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私权利的侵入。创作者授权原来是一个重要原则,而修订后,著作权人即使不同意,也无法阻止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意志变得无足轻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他看来,这并不是扩大音著协的权力,而是扩大了音乐出版商的权限,挫伤的是原创者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原创者花3个月做完宣传推广,歌红了跟风者也来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前人投资,跟风者赚钱,会打击音乐原创力量。
但法律界人士表示,文本尚处于公示期间,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并且给出了限制条件:首先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要向版权人付费。
省版权局版权处工作人员袁学术表示,现行《著作权法》中有相似条款,第4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修订后,一是规定了3个月的保护期,这比原来有进步;二是去除了著作权人的强力保留权利;三是限定了录音制品,而不是现场表演,因此汪峰仍然可以不授权旭日阳刚演唱自己的歌。他认为,著作权法调节的是利益平衡,既保护私人权利,也保护公众权利,立法者不会完全站到权利人一边,而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但是利益的界线怎么划,这次修法应慎重考虑。可以确定的是,私权利也有限制条款,就像在特定条件下,私有的房产也可以被征用、征收。
但音乐界人士对46条均表示难以接受。音乐人宋柯言辞尖锐,认为这是化权利人之私权为半官方的垄断公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未经明示许可别人凭什么强制代行?他表示将汇总大家意见提交主管部门。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局会重视各界想法,社会公众可以在4月30日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王宏伟)
作者:王宏伟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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