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插图/VIVIMI |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专家指出,适用刑事和解,一定要杜绝以钱赎刑等司法腐败问题。苏州的刑事和解尝试是对传统刑事司法二元价值的有益探索
“打人这件事我真的很后悔,我真诚向被害人道歉了,经济上也给了他补偿,并且还定期去街道接受帮教。”4月9日,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见到《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时,吴极(化名)不断解释。
此前2月10日深夜一点多,吴极和同学把轿车停放在白塔东路保洁利桥路面后不久,被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化名)碰擦。
吴极过来和张若理论,争执几句后,两人就撕扯到一起。平江路派出所接到报警,过来处理。
一个月后,司法鉴定认为吴极以拳脚殴打,致张若头部、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人体轻伤。
“平江路办案民警告诉我说,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已构成轻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我原本以为属于民事案件赔点钱就完事了,没想到会演变为刑事案件!”曾当过兵的吴极后悔自己出手会如此之重。
接着办案民警告诉吴极,他的事情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要补偿张若的损失。在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吴极等待与张若的调解。
与此同时,张若也接到办案民警电话,询问是否愿意和吴极调解。“事情刚发生时我很气愤,当时想一定要让他坐牢,但后来慢慢一想自己喝酒也有责任,并且还撞了他的车。如果能调解也好,我也不想得罪人。”张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协议:吴极向张若赔礼道歉,并给予张若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精神抚慰等费用总计17500元人民币;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吴极依法从宽处理。
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签订以后,办案民警对吴极将开展3个月的社区帮教,经帮教合格取消取保候审措施,销案后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一起本该公诉的轻伤案件,最后以调解了事。这就是苏州公安正在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对抗
“这个案件符合我们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负责该案件的平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他们搞的刑事和解是缘于中央精神的。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
2009年12月中央文件又明确提出,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
去年5月20日,苏州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真诚悔罪,并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刑事案件。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轻微的盗窃、诈骗案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据刘强介绍,在和解书签订之前,办案民警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条件下,吴极伤人案的和解很顺利,几乎用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就签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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