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马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法律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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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军人保险法共分9章51条,分别为: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明确,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审议通过的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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