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案现场。《武汉晚报》供图
3名嫌犯站在被告人席上,前排左一为王海剑。《武汉晨报》供图
昨天,武汉“12·1”银行爆炸案在武汉市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被控犯有爆炸罪,王海剑是主犯。法庭上,受害方提出了共计2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披露 误操作王海剑左眼炸伤 武汉市检察院起诉书披露,爆炸案发生前,王海剑(25岁)伙同王伟(30岁)、王安安(26岁)一起预谋。
起诉书称,2010年10月,王海剑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在其南湖社区的租住地试制爆炸物。2011年3月,经王伟同意,王海剑搬进王伟在津发小区的租住地,继续制造爆炸物。
去年5月,王海剑开始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钱财,并将老乡王安安叫来帮忙。王安安到武汉后,和王海剑一起购买原材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
去年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王海剑左眼受伤,住院治疗。
多次预谋两人中途退出 去年7月,王海剑出院后向王伟、王安安提出抢劫银行运钞车。得到二人同意后,3人多次预谋并作出分工: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并通过遥控引爆爆炸物;王安安化装成保安抢钱箱,王伟负责接应。此后,3人多次到目标银行测试遥控效果,并网购了保安制服。
去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害怕表示不再参与,王海剑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王伟、王安安均未采取阻止行为。
去年12月1日凌晨3时多,王海剑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在人行道上,用水泥压住,并在上面留下“建筑材料,勿动”字条,防止爆炸装置被人发现移动。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运钞车停在该银行门前,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按下遥控引爆装置,致2人当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检方指控 3人均犯爆炸罪建议重判 昨天的法庭上,王海剑等3人均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爆炸罪。检察机关认为,王海剑犯罪事实清晰,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建议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伟、王安安属从犯,建议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海剑对此提出异议,“我是去实施抢劫,爆炸只是手段,抢劫是目的,只是制造混乱场面,趁机抢钱。”
王海剑还说,“当时运钞车比较远,我觉得可能炸不到,炸到也只是受伤。我眼睛不好,又戴着头盔和深色遮光罩,只注意银行门口运钞车的情况,没注意周围人多的环境。爆炸后,我走到现场,看到一个手提钱箱的押运员手在流血,我没抢钱,只跟他说了句,‘你没事吧?’就走了”。
围绕检方的指控和被告人的异议,法庭先后进行了公诉人控诉、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等程序。控辩双方针对王海剑是主犯还是被胁迫,是误按爆炸按钮还是故意犯罪等情节进行交锋。死者家属、被害人等提出了共计2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并都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庭审进行了5个小时,昨天下午3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根据庭审的事实和控辩焦点,合议庭再进行评议,并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在容纳400多人的审判庭内,200多家媒体进行了旁听。
庭审焦点 王海剑是不是主犯 起诉书认为,王海剑是主犯。王海剑在自辩中说:“我不太同意,我只是个动手的。”“试验是我们一起的,策划也是一起的,最后在王伟安排下我去了。”
王海剑说,认识王伟前,他是家电维修工。王伟到他店里买二手电视、空调,两人认识成为朋友。王伟引导他从网上学习制造爆炸物的方法,于是他开始研究制造爆炸物,为此花光了积蓄,他们3人开始商量用爆炸方式抢劫钱财,“王伟还让我看电影《硬汉2》启发我。”
王海剑说,从头到尾都是一个圈套。从认识王伟到一起买材料制作爆炸物,到最后实施,都是王伟指使。“我在他那里住,没钱了,他逼迫我去行动,说‘不干就没地方住了’。”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郑耀华、胡延美说,对王海剑与王伟谁主谁从有异议,对王海剑主动实施犯罪还是被迫实施犯罪有异议。
在法庭讯问王伟和王安安时,两人均说主要作案人是王海剑,他们都听王海剑的。
公诉人说,证据详实、充足、真实,都证明王海剑处于主犯地位,除非王海剑及其辩护人能拿出实在证据。
故意还是过失爆炸 王海剑自称,当时他没想引爆炸药,由于紧张,“手抖”不小心碰到遥控开关。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说,王海剑凌晨3时多放置爆炸物,到下午5时多实施爆炸,他心里极度紧张。运钞车靠近时,他“双手发抖,情急之下,失误按下起爆器,应该认定为过失爆炸罪”。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王海剑毕业的技工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王海剑是好学生;还有一份其老家300多名村民签字的证明,称王海剑从小胆小怕事,要求从轻处罚他。
公诉机关认为,王海剑实施犯罪前做了20多次试验,足以认定其有主观故意,仅以“手抖”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过失。对于新证据,公诉人说,王海剑的毕业学校证明,盖的却是“枣阳市就业指导中心”的公章,对此提出质疑。
王海剑是否应判死刑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胡延美认为,王海剑存在依法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王海剑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直品行端正。他以前的学校、村里的村民,都自愿请求能免除王海剑死刑。王海剑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损失。
王海剑对2死15伤的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绝对没有蓄谋式的故意。王海剑在面对公检法及辩护人时,多次强调只想把人震晕,不想炸死。为控制爆炸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他在爆炸前将先前放置的15公斤炸药取走10公斤,并采取以塑料包裹炸药的方式降低了炸弹的杀伤力。
公诉人反驳称,这些理由皆不成立。对于案发前取走炸药,没有理由和依据。对于用塑料包能降低爆炸效果的理由,只是他做炸药时的一贯行为。王海剑在繁华地段、在人流高峰时刻实施爆炸,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况,应立即执行死刑。
王伟是否限于犯罪预备
王伟的辩护律师肖斌武认为,王伟只是犯罪预备阶段,实施爆炸时没有参与,应从轻处罚。对于没有阻止王海剑及没报警,属于无原则、无道德底线的朋友义气。
公诉人反驳说,王伟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既参加了犯罪预谋,也参与了引爆效果装置的测试,导致了犯罪既遂,应承担后果。如果王伟退出后,要回炸药及未买作案用的保安制服,消除爆炸因果关系,或直接报警,王海剑未得逞,那样或许是犯罪预备。
王安安是否属于自首
王安安说,他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案情,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理。
王安安的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去年12月7日上午去王安安家了解情况时,只将他当做一般证人询问。王安安当天下午再次接到办案警察传唤时,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的案件情况,属于自首。
公诉人则认为,王安安有坦白情节,但不构成自首。王安安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量证据,查证他就是与王海剑同进同出长达两个月的“安德森”(王安安网名)时,才交代了犯罪行为。
王海剑
愿以死谢罪
当审判长询问王海剑,面对原告有什么想说的时,王海剑说:“我对不起他们,我是混蛋!”
王海剑做最后陈述时说:“我伤害了群众,希望得到他们的原谅,愿以死谢罪。家人肯定砸锅卖铁赔偿受害人。我的左眼受伤了,愿卖掉右眼角膜,赔偿受害人损失。”王海剑还请求法庭把自己和王伟、王安安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庭审结束后,王海剑的父母说,如果儿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将考虑上诉。
据新华社、央视《三峡晚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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