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花季少女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某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某的姨娘李某听见她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陶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处理;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治疗期间陶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对于判决结果,昨天下午在法院门口,周某的父亲表示,他们认为量刑太轻。 周某的代理律师王亚林表示,他们将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周某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智贤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已于5月4日撤诉,等刑事判决完结后另行提起诉讼。考虑到周某家人将请求检察院抗诉,所以民事赔偿诉讼估计还要后延。他表示,法院曾试图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协议。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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