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路桥费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因质疑珠海路桥收费不合理,两位珠海车主将广东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核准收费文件。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两原告不服将上诉。
车主:15年收费已到期
原告孙农和周润凡都是珠海市民,也都是车主。他们起诉称,珠海市政府于1992年开始至1993年10月,陆续修建了莲溪大桥等11个路、桥、隧道项目,实际投资21亿余元,利用贷款15亿余元。为了偿还贷款,珠海市于1994年开始向车主收取路桥通行费,到2009年已经收费满15年。依据相关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
孙农和周润凡发现,珠海市路桥管理处仍在继续收取2012年度的上述11个路、桥、隧道项目的综合性捆绑车辆通行费,而收费依据则是广东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于2011年12月作出的《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复函》)。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复函》没有法律依据,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被告:文件经报批收费合法
两被告称,批准继续收费是基于广东省交通厅会同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的。另外,同意继续收费也是沿袭了之前的收费标准,不涉及调整收费标准,因此不用组织听证。
两被告还指出,原告所述的莲溪大桥等11个收费项目事实上均已在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不在珠海市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范围内,也不存在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形。
法院: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作出的涉案《复函》,其性质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特定对象在有效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过,对于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并未做审查认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孙农、周润凡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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