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间,前往澳门数十次。一张出入境记录表,曝出巨额受贿、挪用公款窝串案……
通讯员 张汉舟 梅婧 记者 高星
昨日,记者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现年55岁的武汉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电影公司)总经理甘宜庆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甘宜庆在担任武汉电影公司党委副书记、代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管理武汉电影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务便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先后51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18家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66.56万余元、港币6万元,甘宜庆个人实得共计人民币781.5万元、港币6万元。
在此期间,甘宜庆还先后10次挪用武汉电影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公款共计人民币510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在庭上,甘宜庆对自己的所有罪行供认不讳。
一张出入境记录表泄“天机”
2011年3月1日,汉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案件讨论室里,反贪干警们的目光都聚焦在一张出入境记录表上。据表格显示:2010年至2011年3月,甘宜庆累计前往澳门数十次。他们意识到这张出入境记录表的背后定有隐情……
查询甘宜庆出入境记录,源于对行贿人胡某的审讯。据胡某透露,2009年,他在澳门认识了赌场的“常客”甘宜庆。后来在澳门又碰到,甘宜庆还向其借了30万元港币,至今没有归还。在反贪干警的追问下,胡某坦言,借出的30万元,没想过让甘宜庆还,他知道甘宜庆的身份。
汉阳反贪干警分析认为:甘宜庆可能会因为赌资“权力寻租”,秘密初查工作围绕甘宜庆展开。
国有资产拆迁肥了私人腰包
反贪干警决定对电影公司下辖的文化电影院拆迁情况进行重点初查。甘宜庆收受拆迁公司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被证据逐渐“还原”。
据其交代,2005年春节后,文化电影院面临拆迁,经理李某(另案处理)根据标准测算应获得5000万左右的拆迁补偿款,但摘牌的国华公司不同意补偿这么多,一直没有谈拢。文化电影院的租户赵某(另案处理)找到甘宜庆,告诉其若能适当降低拆迁补偿价格并配合拆迁,国华公司可以给他们好处,甘宜庆表示同意。
2006年3月20日,国华公司与文化电影院正式以4000万元的价格签署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两天后,国华公司按事先许诺向赵某支付“友情操作费”。拿到钱后,赵某告知甘宜庆,300万的“补偿”到手了,问怎么分。甘宜庆说:“李某胆子小,给他五六十万就行了。我赌球输了,手头紧,就拿140万。”之后,赵某分4次将140万以现金形式交给甘宜庆或直接帮其还赌债,分给李某59万。
后来,侦查人员在对赵某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国华公司向赵某实际支付的“友情操作费”为480万元。
“多管齐下” 筹赌资
2009年3月,江苏某服装公司的湖北总代理甘某为了承租电影公司下属的新华电影院,给了甘宜庆100万,在有多位领导为其他租户打招呼的情况下,急于还赌债的甘宜庆,坚持与甘某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这些钱全部被甘宜庆还了赌债。
2010年10月,甘宜庆赌博输了约100万,因急于还赌债,便打起了公款的主意。在2006年,武汉电影公司曾出资人民币214万与姜某等人共同成立了武汉某科技投资公司,并委派颜某出任该公司总经理。2007年投资款被抽回。甘宜庆找到姜某,希望能以电影公司返还某公司注册资本的名义,把214万转到某公司账上,然后自己派人来拿钱。碍于和电影公司还有其他合作项目,不能和甘宜庆撕破脸,姜某同意了,此次挪用的214万公款,甘宜庆依然用来还了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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