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较少人口流动的传统社会,若有人做了不体面或可耻的事情,则左邻右舍、乡里乡亲,皆避之唯恐不及。倘此人不堪压力,背井离乡,如果不能得到进入当地社交圈的举荐,处境也好不到哪去,传统社会对陌生的异乡人有着天然的警惕性。这其实是一种安全措施,使社区的成员对犯罪风险较高的人保持警觉,并提高了作奸犯科者干坏事的成本。
但在人口庞大、流动性强的现代都市,情况就不同了。“谁知道对面坐的是不是一条狗”是玩笑话,但不知道你的邻居或对面杂货店的老板是不是性侵罪犯则可不好笑。美国新泽西州汉密尔顿镇的康卡夫妇就充分体认到了这一“残酷的真”。
1994年7月29日,7岁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来到他的邻居杰西·提门德夸斯家,满心欢喜地想要看这位和善的先生家里新买的小狗。这是人们最后一天见到这个小女孩。大约24小时后,梅根的尸体在附近公园的草丛中被发现。你不会忍心知道这个小女孩遭受了什么样的性折磨。
杀害梅根的凶手当时30岁,外表忠厚老实,衣衫整洁,梅根的父母想要通过“以貌取人”的方式预知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看那些著名性侵案犯的资料,长相斯文、大方体面的比比皆是,甚至不乏高学历、有才华的人。比如臭名昭著的连环强奸杀人案犯罗德尼·阿尔卡拉,甚至能够在一档真人秀交友节目中成功获得女嘉宾的欢心。
不过许多著名的性侵案犯确有共同点,比如,都有记录在案的类似前科。杀害梅根的凶手曾因为企图侵犯一个五岁的小女孩而被逮捕。梅根的父母此后说,如果他们早知道自己的邻居是一个这样危险的人物,则无论如何也不会让梅根和他接触,那么悲剧也就可以避免了。
于是,这个悲惨事件促成了1996年《梅根法》的出台。梅根法与稍早的《雅各·威特灵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登记法》,及2006年通过的《德路·索丁性侵害罪犯公开登记法案》等一起,构成了一系列越来越严厉的法案:要求各州及司法机关登记并公布性侵案犯资料,乃至对曾经的性侵案犯的活动范围都加以限制。
在这一系列法案中,联邦法律规定最低要求,同时各州基本都有自己的一套针对被释放性侵犯的“梅根法”。居住在美国的为人父母者,可以进入美国司法部的网站,轻松查询到自己居住的区域登记有哪些有性侵案底的危险分子,包括他们姓名、照片、住址和所犯罪行等详细资料。
为保证这些性侵案犯留存的地址准确可靠,美国法律强制要求性侵案犯在刑满释放后定期向司法部门更新自己的详细资料。如果没能履行这个手续,对不起,又是一个重罪(felony)。
基本上,美国各州对性侵案犯的居住及活动地点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求性侵案犯不得居住在学校或托儿所附近(一般的规定为1000至2000英尺的范围)。
颁布和实施“梅根法”是惩于血淋淋的事实,并且美国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性侵案犯在释放3年内的重犯率是其他类型案犯的4倍。
这些规定是不是损害了刑满释放的性侵案犯的“人权”?难道没有人质疑这一点吗?但意想不到的是,在美国,援引人权彻底反对“梅根法”的声音,其实非常少,多数的批评只是认为某些具体的条款严格到难以执行。
个别保守的南方州及属下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确实过于严苛。比如无家可归的性侵案犯可能因为没有可登记的地址而触犯法律。又比如某些州把与色情业相关的违法行为,或类似性骚扰等程度较轻的罪行也纳入了“性侵”的范围,令受限制的人群大为增加。
更有甚者,佐治亚州曾试图禁止性侵案犯居住在校巴站1000英尺以内,结果某县的治安官发现,如此一来,本县的四百余名登记在册的性侵案犯,只能住在湖底或森林中央了。
是的,针对不同州的“梅根法”的具体条款,或有一些技术性的争议,但保卫性罪犯人权的极左论调,因有违保护妇女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理人情,是非常边缘化的。
事实上,美国人使用司法部的这套数据库,着实用得欢。虽然联邦和州的司法机构都提供了搜索页面,众多公益及商业网站仍然以此为基础设计自己的搜索页面和配套服务。比如,如果你注册了家庭看门狗网站(family watchdog),它们还会根据你的住址,发邮件通知最新搬入或搬出你的社区的性侵案犯资料。许多房地产中介网站也贴心地为客户提供物业所在地的性侵案犯搜索信息。
大多数美国家庭其实并不关心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权与性罪犯的人权孰轻孰重,关心的是妻女的安全。他们会说:如果你不想让你的照片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很简单,别作案就行。对家有妻女的人来说,“梅根法”至少让他们在充满陌生人的社会里,多一个被证明在熟人社会有效的保护家人的方法。这很实用,也足够了。
【点评者说】美国对有性侵前科的人建立了人人可检索的数据库,每个人都能知道本社区有没有住进这样的人,看起来似乎有点“侵犯人权”,不过美国人认为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权更基本。中国日前在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发生了两起大规模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激起了义愤,一时的义愤总会烟消云散,催生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强奸犯、性侵犯的侵害的制度才是关键。法治何解?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法治就是适当的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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