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中新网 张龙云 摄
中新网6月13日电 此前呼声很高的赋予券商新股发行中的自主配售权并没有出现在此轮新股改革《指导意见》中。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现阶段境内完全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
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是指由主承销商根据一定的配售原则对大部分股票进行自主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股票配售是国际市场的通行做法。这样承销商必须兼顾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可以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刘春旭表示,“在中国资本市场发育阶段来看,这样一些行业的惯例目前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他进一步表示,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境内完全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前几阶段改革措施中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有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是为未来打基础的重要一步。(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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