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勇(中)走出法庭。新华社发
被告人邵文忠 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期15年
申思、祁宏、江津、李明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期5年半到6年
昨天,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4地中院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时,4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代表、其他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在场旁听。
据了解,随着中国足球腐败案一审宣判落幕,涉案俱乐部的处罚问题摆上日程。
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昨天8时25分,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被带入铁岭中院第21法庭,这也是当初其接受庭审的法庭。9时宣判开始,9时30分结束。
法院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更多地涉及俱乐部升降级、裁判安排“关照”比赛、运动员出国深造、教练员工作便利等事宜,从中大肆收受钱财或名表、项链等物品,合计119.6554万元,涉嫌受贿犯罪事实17笔,平均单笔受贿8万余元。
法院认为,南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所涉犯罪数额巨大。鉴于其有悔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等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南勇案辩护人之一孙晓洋说,南勇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将会与两位辩护人商量后,再作决定。
刑讯逼供未予采信 昨天,丹东市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主任和足协副主席等职务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元,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
法院认定,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000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收受索取财物123万 丹东市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国家男足领队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及利用男足领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体育考试中的不正当利益,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123.6554万元。
蔚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定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伙同他人侵占公款 丹东市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多次受贿共计79万余元。
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与陈永亮合谋,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6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4.63万元。该款被二人私分,李冬生分得2.33万元。
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与陈永亮合谋,于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先后10次以收取光盘费、资料费等名义向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元,后陈永亮将部分培训款项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办单位的财务账目中核销。李冬生与陈永亮将收取的培训费7.15万元私分,李冬生分得3.69万元。
案发后,李冬生投案自首,并退缴部分赃款。李冬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受贿罪。李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冬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认定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案值最大刑期最高 鞍山市中院判决认定:邵文忠在任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420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
邵文忠贪污一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贪污犯罪3起,总计931万元,经法院审理确认: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由贪污400万元改为挪用公款400万元;第二起事实由贪污520万元改为420万元;第三起贪污11万元未予认定。
法院认定邵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各没收财产50万元 沈阳市中院判决认定: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4人在甲A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4人800万元,帮天津泰达队取胜的请托。次日,4人作为球队主力参加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2比1取胜。当晚,4人先后到上海卢湾区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
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4人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
判决认定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祁宏、江津、李明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并分别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共同犯罪共同获刑 丹东市中院判决认定:2009年,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主管人员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管中心主任、市足协秘书长高健提出希望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证力帆在中超联赛中不吃亏。高健找到主裁黄俊杰,求其关照力帆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其10万元。
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庆力帆队在主场分别胜大连实德队、广州白云山队及客场胜成都谢菲联队。第一场比赛后,陈宏从力帆俱乐部拿出10万元交给高健,高健安排司机向红武将10万元汇入黄俊杰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当年11月,高健到上海将力帆俱乐部出的20万元送给黄俊杰,黄收下10万元。
陈宏、高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予钱财,系共同犯罪。判决认定二人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本版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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