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死”怪不怪学校?
据媒体报道,2011年元旦,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在试运行期间,在校园内拉起横幅招募在校“高智商优质基因”学子捐精子。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响应号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当他走进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第5次捐精时,身体出现异常,在送医途中死亡。事发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的郑刚父亲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广州日报》6月21日)
捐精导致猝死,这一意外事件是谁也没有想到的。那么,捐精猝死,责任在谁?正如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松所说,认定死因才是关键。
应该说,捐精本身并不会导致人的猝死,就像人做爱本身并不会猝死一样。但是,如果捐精者患有某种疾病,捐精时因为很兴奋,所以,可能会诱发某种疾病。因此,发生意外,说明捐精者身体健康本来就存在问题。
但毕竟捐精者毕竟是在捐精时发生意外的,因此,作为精液接受者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应该承担责任。而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隶属于华中科技大学,所以,华中科技大学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成为理所当然。
因为捐精者出现猝死,很可能是因为潜在的疾病导致的。因此,必须弄清楚,捐精者郑刚是否有其它的疾病隐患,比如心脏病。如果是因为捐精时兴奋诱发疾病,那么,尽管学校有点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人家是因为响应你的捐精号召才捐精,才导致发病猝死的,所以你不能当“甩手掌柜”。
“捐精死”告诉有关单位,在号召公民捐精时,应该说明捐精的危害性,比如对捐精者身体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会诱发某种疾病导致发生意外等,这样,先明确了捐精的利害关系,再由捐精者进行选择,这样比较合适,也可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
当然,“捐精死”也不能全怪学校,一是捐精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并非校方强迫;二是捐精者健康本来就可能有问题。三是捐精者郑刚是一名成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捐精者家属索赔400多万元,有狮子大张口之嫌,建议双方还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然要交给法庭判决。(池墨)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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