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发行政府债券
2012年06月27日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马闯)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26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务近年来急剧上升,带来潜在风险。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草案规定: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和预算收入的依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此外,草案还建议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功能应进一步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草案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即便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也应该坚持由乡镇人大进行审查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作者:马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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