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记者从省物价局得到最新消息,《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正式下发,山西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正式出台,7月1日起如期执行。综合之前听证会意见并考虑广大居民利益,我省最终确定的分档电价标准较之前发布的两套方案都有所提高,这意味着“电价惠民”的幅度进一步增大。
第一档标准提高到170度 惠民幅度加大
按城乡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分档,第一档电量为170度及以下,电价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0.477元/度;第二档电量为171度至260度,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5分,加价后电价标准为0.527元/度;第三档电量为261度及以上,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加价后电价标准为0.777元/度。
之前听证会公布的两套方案中,第一套方案的第一档标准仅为140度及以下,第二档为141度至230度,第三档为231度及以上。而相对标准较高、支持声音较多的第二套,第一档电量是150度及以下,第二档用电量为151度至240度,第三档用电量为241度及以上。相当于,最终执行的电价标准较之前听证的方案普遍提高了20度之多,分档电量加价标准仍维持之前公布的水平。
新方案意味着,处于第一档的居民用户范围将扩大,即电价不调整的范围进一步增大。与此同时,每一档标准提高,即享受相对低价用电的居民用户范围随之扩大。也就是说,普通居民每户每月用电只要控制在170度以内,电价和以前没有变化。
我省160万“低保户”“五保户”可享优惠
据了解,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区域内直接抄表的“一表一户”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度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度0.477元。
根据方案要求,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并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实施。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当月实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数和每户每月退电费标准7.16元,将半年应退电费资金提前拨付至民政和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随同低保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省共有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162.3万户,这些居民将在阶梯方案实施后切实地享受到优惠。
此外,方案公布,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0.01元。
户表改造不得向居民收费 物业不得加收电费
方案规定,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政策,供电设施工程费计入住宅建设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居民用户加收。
对现有住宅小区加快户表改造并抄表到户。凡现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并自愿移交电网企业的,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直接接管并抄表到户。对老旧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加快改造步伐,改造资金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担。现有住宅小区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及住宅主管单位均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另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梯、消防、供水供热加压设施等公用附属设施供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物业公司不得在居民生活用电抄表电量、电价外,向居民用户分摊其他电量或加收电费。(记者 许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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