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间,海丰县纪委两次对王旭文同志严重违纪立案调查,处理后,其仍任校长。审计部门表示,审计结果涉及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收取借读费等。对于省纠风办关于”对查实违规收费的学校,校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的要求,海丰县纪委办案人员表示案件已结案,不做回应。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胡新科) 7月12日,广东海丰县城东镇中心小学校长王旭文在电话里谢绝了南方农村报记者的采访请求,“我已身心疲惫,不接受任何采访,我的问题纪委已经处理过了。”这是王旭文第三次答应接受采访后又“临阵”爽约。
2010年,城东镇中心小学记账员林楚忠实名举报校长王旭文涉嫌截留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违规收取借读费、违反招标规定采购校服等一系列问题。
2010年12月23日,海丰县纪委对王旭文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1年6月22日,海丰县纪委再次对王旭文立案调查。两次调查后,王旭文先后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举报人
截留“标准”水涨船高
林楚忠是城东镇中心小学记账员。2010年,城东镇中心小学决定将林楚忠调岗,引起了他的不满。林楚忠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曾向校长王旭文提出将学校两间门面房的租金入账,“她可能以为我有什么想法。”虽然最终得以留任,但林楚忠此后不再经手学校账目。随后,林楚忠利用之前收集的相关账单、收据,对王旭文进行实名举报。
在举报信中,林楚忠称,王旭文2008年担任校长以来,城东镇中心小学按每生每学期80元的数额截留该镇各小学义务教育经费。7月10日,林楚忠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2011年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学期275元,城东镇中心小学截留的数额也提高到了每生每学期110元。”
7月11日,南方农村报记者联系到城东镇中心小学下辖两所小学的校长。二人证实,他们所在的小学从未足额拿到义务教育经费,“2011年之前每生每学期要被中心小学扣掉80元,2011年每生每学期则被扣掉110元。”他们说,被扣留资金由城东镇中心小学负责管理,“至于资金怎么使用,我们并不清楚。”对于经费被中心扣留,学校教学是否受到影响,二人并未回答。
7月11日,海丰县审计局叶副局长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2011年,该局受汕尾市、海丰县纪委委托,对城东镇中心小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审计报告中,城东镇中心小学提留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除用于办公外,福利支出3.46万元、教师工资支出7.27万元、代课支出8.4万元、三八节支出29.27万元、接待费用约21万元、其他节日支出25.77万元、会议支出36.83万元。而《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审计局
建议规范提取比例
而据叶副局长介绍,目前海丰16个镇中心小学留取部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用作中心学校管理经费的情况很普遍,“教育局肯定是知道的。”叶副局长表示,2003年乡镇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后,教办被撤销,农村小学管理职能逐步被交给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是‘一套班子,两个机构’,其本身是教学单位,又要管理下辖学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学生人数下拨,没有为中心小学安排专门的管理经费,于是中心小学便从经其手下拨的全镇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提取一部分。”叶副局长认为,城东镇中心小学的这种做法也是无奈之举。
叶副局长表示,在海丰,各镇提留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金额由各中心小学自行决定,“每个学校、每个学期都不同,我们已经在报告中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各中心小学的提留行为。”
海丰县教育局计财股余股长介绍,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照省级财政拨款80%、县级财政拨款20%的比例负担,经县财政局、教育局结算中心拨至各中心小学,然后由中心小学负责下发至各小学。海丰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龙某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按照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实际学生人数核发,“但是海丰县财政困难,没有为各镇中心小学配套专门的管理经费,中心小学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提留管理经费的做法虽然不对,但没办法。”
他同时表示,被提留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大部分还是会被用到下辖的各个小学,“考虑到要照顾规模较小学校的运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中心小学统筹更合适。”
县纪委
相关案件已经结案
7月12日,海丰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刘某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12月23日,海丰县纪委对王旭文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1年1月27日,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论,给予王旭文行政警告处分。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林楚忠表示失望,认为处分太轻。随后,林楚忠继续向汕尾市纪委、广东省纪委实名举报王旭文的问题。2011年6月22日,海丰县纪委再次对王旭文立案调查,并委托海丰县审计局对城东镇中心小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011年7月11日,海丰县有关部门根据纪检部门的调查结论给予王旭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海丰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刘某表示,对王旭文的处理依据是其违反财经纪律,负有领导责任。
2011年7月18日,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向媒体通报曝光全省教育乱收费10起案件时表示,按省委、省纪委主要领导“严查、严处”的批示,对查实违规收费的学校,校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林楚忠认为,海丰县有关部门对王旭文的处理仍然偏轻。2012年6月3日,林楚忠在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再次就王旭文的问题向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汕尾市委书记郑雁雄进行举报。
海丰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刘某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王旭文的案件已经结案,“对于其他问题,我们均不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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