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1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2008年1月,北京陈女士从一个叫做张婷的女士手中租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项目的三间单元商铺用于经营餐厅,建筑面积为1153平米,并投入近两百万进行了内部装修。陈女士向我们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陈女士:我们是餐饮公司,当时2008年1月份的时候,朝外SOHO的开发商有一个租售部联系我们,他们是负责所有SOHO业主房屋的统一招商,我们看了那个房子以后,觉得还可以,当时租赁合同是租售部的统一文本,有所有业主给他们的委托,统一招商。业主方已经先签了租赁合同,然后拿到他们租售部,再通知我们第二天去签,当时合同的落款人叫“张婷”,她代业主“陈宁”签的。
就在陈女士拿着相关资料去朝阳区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出租人是境外个人,不能作为经营场所,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陈女士:8月份准备开业的时候,我们拿着他给的购房合同去工商局办照的时候,工商局有个告知单,告知我们外籍人士的房屋是不能作为经营用房的,所以不可以办照。
事实上,这个房屋的主人陈宁已经移民奥地利。承租人陈女士介绍,她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房屋的主人是外籍人士。
陈女士:因为我们知道这个规定,他是一个中国人的人名,我不可能会联想到他是一个外国人,就根本没有考虑这个事情。
据陈女士介绍,出现不能经营的情况后,她曾多次联系房主陈宁协商解决,房主陈宁也表示会想办法解决问题,事情就这么一直拖了下来。
陈女士:当时我们发现这个房子不能办照的时候,我们立刻就开始跟他的委托人沟通。当时他说他会想办法解决,他承诺会尽快成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改变房屋主体,这样我就可以合法使用了。过程中他态度也非常友好,并且承诺房子不能合法使用之前,肯定是不收你房租的,所以我们就一直在等。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房屋的主人陈宁在2010年7月,以拖欠房租为由将陈女士率先告上法庭。随后,陈女士也反诉陈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陈宁应返还已缴纳的租金及赔偿陈女士的装修损失。
那么事实是不是像陈女士说的那样呢?经济之声记者王思远尝试着联系这位国外的女房东,但是,她将我们的电话挂断后,就再也不肯接电话。记者再次拨通了对方代理人张婷的电话,但是对方不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
官司在一年多后的2012年2月初公布判决,判定双方租赁合同有效,被告陈女士所在的某饮食有限公司需赔偿陈宁所拖欠的房租、物业费、供暖费、房屋恢复费用等总计350多万元。陈女士对这个判决非常不满。
陈女士:根据现有的规定,境外个人是不能出租房屋的,是为了规避外籍人士用热钱炒房。现在法院判决我支付他所有的房屋租金,那境外人员都可以擅自出租房屋,而不用承担任何违反规定的后果?
我觉得这就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外资准入的意见是经过国务院发布的,我觉得该跟法律有同等效益,否则颁布这种文件的意义何在?下一步我肯定会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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