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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钱杨、麦静文报道:江苏阜宁县对8年前判缓刑的贪官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7月31日本报对此事的报道引起热议。多数网友认为,这种做法挑战了法律权威,“贪官被判刑后还能继续吃财政饭,对他们的惩处还有意义么?”记者发现,在2007年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前,为判缓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在各地都是一个常见的做法。
安排缓刑公务员工作不违法
对于安排61名被判缓刑(绝大部分因贪污、受贿罪获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江苏阜宁县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的做法不违法。
阜宁县认为,他们依据三个规定:1983年江苏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盐城市纪委等制订的《关于加强对受惩戒人员管理的意见》。
这三个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缓刑期间可以分配适当工作,发给一定生活费,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开除;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重新安排工作。盐城市规定,公务员缓刑期满后,不能回党政机关工作,分配新工作后职务应该降低两三级。
“判缓刑开除”五年前才明确
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缓刑期满后,是开除还是安排工作,直到2007年6月1日才明确。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过,该法并没有对公务员判缓刑后如何处罚进行规定。
2007年6月1日,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例还明确,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招聘进事业单位涉违规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赵绍华认为,阜宁县对缓刑人员的安排,并无不妥。“其实,阜宁县还可以延长期限,对2007年6月1日之前判缓刑人员予以安置工作。”赵绍华律师说,因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包括原国家人事部在内,对缓刑人员如何安排工作、如何定岗发钱,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效力上来讲,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的通知,与人事部的规定相抵触,地方当然可以执行国家部委的规定。”
中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认为,按照2003年12月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对缓刑期满人员,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经过招考,这违背了国家部委的规定”。
尹安学、钱杨、麦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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