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有前科 宾馆受罚1万元
南昌对首起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酒店进行处罚
本报讯 记者涂永辉、实习生胡亚熙报道:南昌市一家宾馆的保安砍伤保安队长,致后者轻伤甲级。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砍人保安有前科,遂对宾馆予以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宾馆解聘行凶保安。昨日,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报了该案的来龙去脉,称这是南昌市首起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案件。
今年6月,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今年3月,位于民德路某家宾馆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该宾馆的保安员罗某手持凶器将保安队长李某砍伤,经法医伤情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对此,治安支队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对此案开展深入调查。
专案组多次找到宾馆保安员罗某、保安队长李某、宾馆店长沈某、宾馆负责人陈某及喻某等五人分别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这家宾馆存在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情况。《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专案小组查明,1985年,罗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期间还有4次行政拘留的经历。
为此,今年7月,治安管理支队以招收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担任保安员和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为由,对宾馆予以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宾馆解聘在该店从事保安员工作的罗某。
专案组民警说,这是南昌市首起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案件,为该市治安管理部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做出了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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