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昨开庭 云南白药跌2.13%
历经两年拉锯纷争,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斥资22亿元购买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昨日上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庭审中云南红塔的上级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成了“主角”之一,而此案涉及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问题成主要关注焦点。
审判长宣布双方上交书面陈词后待合议庭择日宣判。云南白药股价昨日下跌2.13%,报61.95元,按此估算,如果陈发树顺利过户,这笔股票如今市值已超53亿元。
文 记者涂端玉
案件回顾:
2009年,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把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本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随后,陈发树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不过,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争论一:
中烟草到底有无最终审批权?
昨日控辩双方陈发树以及李剑波(云南红塔集团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场,而控辩双方的代表律师则在庭上言辞犀利、争辩激烈。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李庆在庭上指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烟草,所以合同并未终止。
他援引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由于真正应该行使审批权的财政部并未给出最后批复,那么该合同仍处在履约状态,中烟草应该继续向财政部作出呈报。
对此,云南红塔的代理律师则指出,在逐级上报时所有有关单位都已经同意了产权转让才需要上报给财政部作出最终审批,若任一级单位不同意转让协议,则不必再上报至财政部。而该案云南红塔的上级单位中烟草否决了产权转让协议,无需再上报财政部。
李庆当庭反驳指出,被告的意见需要首先弄清楚中烟草究竟是享有报批权,还是只具有履行报批的义务。
云南红塔律师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国烟草总公司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争论二:
是否界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另一大庭审争论焦点则集中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上。中烟总公司在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告律师认为,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目前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以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为主。但是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总公司在签订协议800多天以后才“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在此期间,该股权市值已由22亿涨到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不仅让人怀疑,国有资产流失一说是否与股价转让之后资产迅速升值有关。
“市盈率40倍还叫国有资产流失?无非是事后发现所卖的股票还有增值预期。”原告律师王卫国表示,诚实守信的企业不能只买涨不买跌,何况还有合同约束和法律规定的存在。
李庆认为,中烟草开启了国有企业滥用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的恶劣先例,如果其行为得到司法判决的承认,会给国内市场发出一个错误信息,即国有企业可以随时拿“国有资产”做掩护,从而任意违约,这意味着法律不鼓励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交易。
而对于原告律师在庭审中就“国有资产流失”说法是否成立的提问,云南红塔律师并未当庭给予正面回应。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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