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医学鉴定性质
2012年08月27日11: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鉴定机构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2011年10月,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一是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二是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三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洪虎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洪虎表示,为保障患者的权利,草案二审稿也相应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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