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匮乏等问题,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对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卫生部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而据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介绍,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加强保护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吕诺、胡浩)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二次审议稿在该条款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二次审议稿还在第六章中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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