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本是一盗窃案件受害者的林天文,在发现盗窃者后,纠集他人对盗窃罪亲属实施敲诈,三被告人最终分别被判刑。
原来,3名未成年人盗窃一辆货车内的物件,并将其变卖。车主发现后,对三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以报警相威胁,变本加厉地敲诈38000元,最终被举报。
行窃三名未成年人被发现2012年3月27日,还是未成年人的姜某、唐某、唐伟某在威远县新场镇车站旁边,盗走林天文货车内的仪表盘板台、组合开关等物件,取出铜线变卖后得款75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30元,造成车辆损失6900余元。
后姜某等三人被李勤罡发现,李勤罡要求三人指认了现场并拍照,通知了车主林天文,林天文遂邀约李勤罡、熊兵先后找到三人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
失主敲诈盗窃者亲属38000元在威远县新场镇一茶坊内,林天文、李勤罡、熊兵要求姜某的父母支付38000元现金了结此事,姜某的父母不愿意支付,三人遂多次以报警相威胁,熊兵甚至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当天就可以叫人来将姜某抓走。
因害怕儿子坐牢,姜某父母于3月28日凌晨支付给三人现金17000元,另出具18000元欠条一张;次日由李勤罡在姜某父母处再获现金3000元。
3月28日上午,李勤罡又来到唐某家,要求其父母支付3600元钱,否则就将其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公布上网,唐某父母害怕影响儿子声誉,遂支付了500元给李勤罡。姜某、唐某的父母随后报警。同年4月2日至4月4日,三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果3敲诈者被判刑罚款法院认为,林天文、李勤罡、熊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报警、冒充公安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林天文等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已取得20500元的财物,属犯罪既遂,对于未取得财物的18000元,由于被害人的报案,而导致被告无法取得的财物,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
林天文、李勤罡、熊兵三人最终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李嘉 龚袁晓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江龙 实习生 何容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