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自爆致操作工多处伤残 七旬老汉起诉获25万
2012年10月25日1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锅炉自爆致操作工多处伤残 七旬老汉起诉获赔25万]
中新网徐州10月25日电(李东艳 徐鑫)烧锅炉的七旬老汉李某怎么也没想到检查锅炉仪表时会发生爆炸,致使身体多处伤残。然而,出院后的李某在向工厂合伙人宋某等5人索赔时又因“工厂已承包出去”遭拒。2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一审认为锅炉操作工作属特殊行业,宋某等5人应对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宋某等5人赔偿李某25万余元。
将近70岁的李某是江苏新沂某镇人,他从2009年9月开始在新沂某塑料再生加工厂从事烧锅炉炼油工作。2009年10月3日上午,李某像往常一样去检查锅炉仪表,不料“轰”的一声巨响,锅炉突然发生爆炸。李某还没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巨大的爆炸力就将他震飞出去,他顿时失去了知觉。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由于伤势严重,此后李某又转到某铁路医院、解放军某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构成4级残疾;左、右侧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各构成7级残疾;右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构成8级残疾;右足五趾功能完全丧失,构成9级残疾。
此后,李某以宋某、王某等5人合伙经营该塑料再生加工厂为由要求几人赔偿,然而宋某等人却不认可自己与李某存在雇佣关系,以“某塑料再生加工厂已承包出去,其从不过问”为由,拒绝赔偿。
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2011年3月,李某将宋某等5人诉至法院,但因证据不足,李某于同年6月申请撤了诉。2012年3月,李某再次将宋某等5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宋某等5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且李某系在向宋某等5人提供劳务时因锅炉爆炸受伤,宋某等5人虽辩称某塑料再生加工厂已承包给他人,李某是在受雇于他人期间受伤,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即使宋某等5人所述属实,因锅炉操作工作属特殊行业,从业者需要具有相应的技能、取得法定的资质,其将某塑料再生加工厂承包给不具有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对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李某选择宋某等5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无不当;而李某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某塑料再生加工厂属非法生产经营仍向其提供劳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确定由宋某等5人承担80%的责任,并经过计算判决宋某等5人连带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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