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随地吐痰、乱张贴、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如果同一行为一年内犯了3次以上,从第4次起将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二审。这是深圳率先在全国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
物管无法制止业主不文明行为可公示
在两个月前的人大一审中,“物管不劝阻业主不文明行为将被罚5000元”引起争议。此次审议,不少委员也认为,这一规定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建议删除。
“为此,条例将修改为‘从事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三次以上劝阻、制止无效并拒绝改正的,可以在其服务区域内予以公示’。”市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陈涤说。
针对此前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违反的,执法部门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处以1000元罚款”的规定,陈涤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这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通过民意调查,加大处罚是大多数市民的意愿,决定通过对屡犯加重处罚来体现,即‘对于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违反同一不文明行为的,从第四次起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
“按时缴罚款可打五折”受诟病被删
“减免罚款”原本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根据此前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不文明行为,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审议中,有委员认为“罚款打折”的做法与法律的严肃性相冲突。
“经研究认为,一方面,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者均大大超过了罚款应当履行的期限(一般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是此次立法目的之一,而减免罚款的规定与之相背离。此外,也可能导致出现对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低于对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删除该条规定。”陈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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