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亳州新闻网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亳州市五星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2005年下半年,孙某某通过姐姐葛某某认识张某某,孙某某以购买中药材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幌子,让张某某从亳州市药业企业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某便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王某某给孙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在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按照孙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资料向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金湖县宏源药业有限公司、金湖县神火药业有限公司、宜阳龙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大制药厂五家虚构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0份,涉案金额达8675725.41元,税额1127844.19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2006年3月18日为金湖县宏源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金额323539.8元、税额42060.19元)和2006年8月9日为山东东大制药厂开具的10份发票(金额993380.51元、税额129139.49元)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和未作企业进项税进行抵扣税款外,其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做企业进项税进行了抵扣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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