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陈斯斯 通讯员 宋国梵
上海市卫生局昨日制定下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上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六种情形的差错事故或隐患,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医院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
该细则旨在进一步从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和降低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率。
细则具体指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若发生下列六种情形,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告诫谈话”:
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
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
发生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
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发生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上海市卫生局昨日强调,全市各区县卫生局、各办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制定下发的《告诫谈话制度》,凡是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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