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泰安消息(记者李世武)日前,记者获悉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摩的司机强奸、抢劫女乘客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杨某今年31岁,家住肥城市边院镇,在泰城老汽车站附近靠拉客挣钱。杨某分别于2012年5月4日9时许、5月14日9时许,骑摩托车将两名女被害人带至泰城徐家楼附近京沪高速路段的偏僻处,确认周围没人后将被害人推下高速路,拖拽至桥洞或涵洞内,对前一受害人实施了抢劫,对后一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并劫取了其财物,抢劫物品价值为2065元。
泰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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