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 董艳春)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相关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据了解,联动机制以市(地)为单位启动和中止。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启动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以下时,从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后,如果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作出正常调整,则从调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相应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无特殊情况,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发放。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随所在地的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启动联动机制后,保障对象边缘群体如何适当补贴,将由各市(地)、县(市)酌定。
补贴标准上,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
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确定。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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