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换胎时被炸死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
2012年12月18日15: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修理工换胎时被炸死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
中新网襄阳12月18日电(上官纯青 胡晓建)一辆大货车轮胎出现故障,车主喊来修理工修理,但轮胎发生爆炸,修理工被炸身亡。记者18日从湖北襄阳市襄城区法院获悉,车主因为没有审查修理人的操作资质,故要承担赔偿责任。
襄阳男子袁某拥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周某驾驶,为其拉货。今年6月4日,周某驾驶装载近50吨的货车,行至襄阳市襄城尹集路段时发现,右后轮的轮毂破裂且摩擦外胎。他遂让张某在道路上抢修。岂料,张某在拆卸轮胎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当场将其炸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查明,张某无修理资质。
事发后,张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车主袁某、保险公司,及该车挂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其理由是:袁某及车辆挂靠公司放纵司机严重超载,且在选择修理人员时存在过失,对该事故应担责。另外,该事故属于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应当是车辆在运行中产生的行为结果。而张某的伤害是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下接受维修时产生的,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此外,张某驾驶货车并携带专门工具,按要求为他人修车,修理好后收取相关报酬,可以认定张某和袁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张某是承揽人,袁某是定作人。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袁某应当审查张某的修理资质而未审查,存在选任失当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袁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合计3.15万元,车辆挂靠单位三利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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