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王治国
晚报讯 小区地下车库并未交付使用,业主张先生晚上偷偷将轿车停入,步行离开车库时却遭遇 “陷阱”。原来,地下车库出口处的窨井盖被偷走,张先生摔成十级伤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开发商担责30%,赔偿3.59万元,张先生自负70%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1年6月12日晚上7点。 “当时我吃好晚饭,正和女儿去广场上跳舞,路过地下车库的出口处时,看到张先生正艰难地从窨井里爬出来。 ”小区业委会主任范女士说。张先生的妻女闻讯赶来,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张先生为左髌骨骨折,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地下车库安全出口窨井盖缺失,照明不良,说明开发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开发商则指出,“张先生的轿车本应停在地面车位,事发时私自把车停到地下车库,而车库2009年12月23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每个窨井上都是加盖的。 ”且在张先生掉进窨井时,地下车库还没有交付给物业,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怎么会掉到窨井里呢?原来,这里有小偷“惦记”,井盖多次被偷走,已重新加盖两次。至于事发时窨井上是否有盖,开发商也说不清楚。
法院认为,地下车库是公共区域,在没有对外开放交付使用前,开发商应当预见车库未完全封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本案中,开发商未对车库实施封闭或委托人员妥善管理,也无法证明在事发时曾采取措施限制外来车辆进入,理应对张先生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先生明知地下车库尚未开放,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停入,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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