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到同行中有人因为贪腐落马后,滁州自来水公司一位工程师来到当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缓刑。
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王某,2004年2月起担任该公司总师办主任,2011年7月起担任总工程师,在此期间他收取贿赂达5.7万元。在该公司有人被检察机关查处后,王某幡然醒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2012年7月,因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有人被查处,王某将大部分的违法所得退还给行贿人,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清全部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构成受贿罪。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赵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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