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名余姓男子为买车而透支信用卡,“潇洒”提前消费了一回,结果因为不能及时还款,最终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刑。12月11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余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0年9月,小余在工商银行滁州琅琊支行申办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6万元。2011年5月,其通过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成功将该卡的信用额度提高至25万元。同年5 月24日,小余使用该卡在滁州一工贸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刷卡透支25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斯柯达轿车一辆,余款被其侵吞。一个多月后,小余将该车卖给他人并离开滁州。银行以电话、信函的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小余却以逃匿和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息共计25 .8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法院考虑小余在案发后没有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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