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官: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减刑”
2013年01月05日13:59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原标题 [穗法官:刑事和解不是所谓的“花钱买减刑”]
新刑诉法施行后首个工作日,广州法官依新法审结几宗案件后,座谈热点问题
刑事和解不是所谓的“花钱买减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杨晓梅 赵璐璐
“刑事和解制度不是社会上有些人所理解的‘花钱买减刑’”,“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等等资料现在都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昨天是新刑诉法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按新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两宗刑事案件后,在“广州市两级法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新闻通报会”上,一些热点问题随后引发了法官们的讨论和解读。
刑事和解是达成谅解
昨天,广州市中院共有3件二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广州各基层法院适用新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了33件一审案。
在越秀区法院审结完两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后,来自市、区的法官、检察官们在会议室里围成了一个“圆桌”,解读新法的施行。
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首先介绍新刑诉法,谈到刑事和解制度时,有人问道:“刑事和解制度是不是就是有人认为的‘花钱买减刑’?”
“社会上关于‘有钱人就可以买刑’的理解,只看到了表象,没看到实质。”李穗辉首先否定。他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学习西方诉辩交易的结果,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就侵害达成的赔偿和谅解,也是对原先造成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弥补和修复。越秀区法院的刑庭副庭长黄莹也说,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被害人得到了赔偿,这也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但“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广州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庄惠婷补充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或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适用。另外,5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微博可作刑事案证据
新刑诉法的一大变化是,证据中新增了“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都包括哪些?广州市中院刑庭的法官昨天回答说,电子证据以前没有明确单列,但实践中有应用,被归类到“视听资料”里面,现在被明确列为证据类型。
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作了列举,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因此,电子邮件、微博、博客等都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也引发了与会者的关注。据新刑诉法规定,所有的二审案件或要开庭,或要提审: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开庭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李穗辉透露,广州市中院刑案的二审开庭率过去达到了30%,而现在预计达到80%除了针对量刑或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案件可能不开庭外,绝大部分案件都要开庭。与此同时,他对法院法警、法官等相关司法资源配备能否跟得上形势表达了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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