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经济损失7006元;驳回公司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施先生在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2009年3月26日,该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为施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而施先生却带走原属于其使用的公司电脑,相关人员曾加以劝阻不成。同年4月10日,在公司董事的协调下,施先生将电脑归还,期间,施先生删除了电脑中部分文件。
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认为为恢复数据资料,花费了人力、物力,至今尚未恢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施先生赔偿因其抢走公司电脑并恶意删除公司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包括恢复数据的费用、员工额外工资费用、停车费和汽油费)。
法院认为,施先生离职时未及时归还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有违公司规定,公司在施先生删除数据具体内容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数据恢复在情理之中,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6006元,理应予以赔偿。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停车费和汽油费所提供的凭证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金额,故法院酌情确定停车费和汽油费共计1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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