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在《情况反映》上,辛本峰记录到,首先,陈建阳、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没有,讯问笔录中也均无涉及刀具下落的内容。
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勒死的电线,未当庭举证,询问笔录中的长度与起诉书中的长度相差四米。两次抢劫所得赃物,一件也没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记得一个细节,法庭认定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此外,据判决书记载,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回忆,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
审讯过程
在上述《情况反映》材料中,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辛本峰称,田伟冬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的事实,最后被视为“态度极差”。然而,在抢劫和盗窃的指控中,田伟冬并不否认盗窃一事。对之前作出的有罪供述,田伟冬在后来的上诉状中称是因为“刑讯逼供”。
据一位参与辩护的律师回忆,不只是田伟冬,几个当事人都存在类似遭遇,“第一被告陈建阳,也被打得不行。”
陈建阳在浙江六监服刑期间,父亲陈朝海前去探望,儿子曾向其哭诉真没有杀过人,之所以承认是因为被打,“他们要打我,我也没有办法,他们用皮鞋踢我,两个人把我拉到床上,睡了5天5夜。”
田伟冬上诉书 “痛打难熬咬断舌头”
辩护律师辛本峰至今保存着田伟冬当年的“上诉状”,其中记载,田伟冬对1995年9月2日晚上和陈建阳一起在城厢镇盗窃彩电和香烟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关于抢劫的事,他既没有参与,也不知道。相关有罪供述,田伟冬说,是“严刑拷打逼人招供”。
上诉状记载,1995年11月28日夜,在萧山市城厢镇派出所,公安干警把田伟冬头部撞到墙上,后被送到萧山城厢镇卫生院就医,因卫生院见伤势过重,又转送到萧山第一医院,缝了三针。
“这样重的伤还不让上诉人休息。”其上诉状描述,第二天(1995年11月29日)又连续提审,用电警棍打,拳打脚踢。“上诉人因痛打难熬,咬断舌头,到萧山第一医院抢救,缝了五针才接上。”
“另外几次提审中,在寒冬腊月,往上诉人身上泼冷水,使上诉人受冻,有时把上诉人的头浸到抽水马桶里,逼上诉人招供”。辛本峰回忆,在代理辩护期间,他至少会见过田伟冬5次,还见过田舌头上的伤口,“舌尖靠里一点,横向伤口。”
“咬断舌头后,家人一直很关心。”辛本峰说,每次会见结束,家属都会询问田伟冬讲话是否还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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