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可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3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车莉)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将于3月1日、5月1日正式实施。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曾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此次,“钓鱼执法”行为被写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个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违反该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宅“挖地三尺”,建委、房管、规划等多部门均可介入管理,但也可相互推诿“踢皮球”。从3月1日起,类似这种执法的“空白点”、“交叉点”、“盲点”都将有责任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城市管理中的管理空白和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区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超出区政府职权范围的,可以报市政府确定。针对由于部门责任不清、案件移送过程中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条例作出创新规定,即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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