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通过山西省忻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核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的原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在被撤两个月后即就任该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副局长。(1月29日《 新京报》)
应该看到,忻州市任命杨存虎为忻州市环保局副书记、副局长,是违法违纪的做法。《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可杨存虎被免职才2个月,就于2012年3月复出。难道在忻州市的领导眼里,党纪国法都是一纸空文?
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改正错误后,重新起用十分正常,也合情合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一个“问题官员”在短短的2个月时间里,就“实绩突出”,这合乎一般常理吗?能否拿出来晒一晒,让老百姓评判评判?
即便其免职期间“实绩突出”,符合复出条件,但这种复出必须符合党政干部任命的规定,特别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必须进行公示、说明理由,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民众参与评判。“问题官员”复出不透明,完全由上级领导说了算,民众对于“问题官员”复出完全没有知情权、监督权,这就说不过去。
公众之所以质疑“问题官员”复出,固然因其复出的合理合法性值得质疑。此外,更重要的是凸显了公众对于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被剥夺的焦虑。也就是说,如果无论提拔一个干部,还是让“问题官员”复出都似乎与老百姓无关,所谓“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何以体现?所以,要消除这些不信任,必须通过更多的公示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要公开复出的依据和条件,接受公众对其合理合法性评判。
显然,“问题官员”在无声无息中复出,势必化“问责”制度于无形;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官员在“问题官员”复出任命中搞暗箱操作,可以随意侵犯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使得我们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举步维艰,这可能是最致命的硬伤。
杨立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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