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公司高管赵先生在职期间开办公司,从此再未给供职的科技公司带来业绩,此事直到离职时该科技公司知晓,遂以赵先生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将其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共计90万元。
科技公司诉称,赵先生2005年8月入职,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身为销售经理,在职期间处理了公司诸多重点项目的签约和谈判工作,掌握了大量客户资料。2011年1月赵先生离职后,公司才得知,赵先生和妻子早在2009年11月就开设了一家主营业务与科技公司相同的公司,且该公司成立后,赵先生就再未带来业绩。科技公司认为,赵先生违反保密协议和高管人员竞业限制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并要求赵先生返还工资15万元及退还招待经费5万余元。
赵先生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科技公司也从未支付自己履行保密协议的补偿费用。关于返还工资及招待经费的诉求,赵先生认为,自己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工资属于自己合法的劳动报酬,招待费用属于正常的业务支出。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先生在与科技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与科技公司有重合之处,且赵先生自某时代公司成立后在科技公司处没有销售业绩,因此赵先生的行为有悖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赵先生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赵先生支付5万元违约金,驳回科技公司要求赵先生返还部分工资及招待费的诉求。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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